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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0:31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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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铁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7〕214号 
日期:2007年05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

2006年6月,为加强公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联合部署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工作实施以来,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部分省份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工作进度滞后、整治任务不落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进一步加强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实施力度。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利民工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交通、铁路两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交通、铁路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公铁立交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今年年底应完成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公铁立交桥梁的安全整治任务。各地应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在进一步调查摸清公铁立交安全状况的基础上,作为年度工作重点进行目标考核,倒排工期,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三、积极筹措,保障资金投入。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所需资金应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范围,各级交通部门应在交通部补助资金基础上,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对于未纳入今年整治工作的新增项目,应及时调整计划,增加资金投入,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信息,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在整治项目施工期间,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制和铁路天窗开设,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要充分发挥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协商处理,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配套、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实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为及时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交通部、铁道部决定建立工作信息定期上报制度,请各省级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铁路局于每季度末月(6、9、12月)25日报送《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表》(见附表)(含电子版)至交通部公路司并抄送铁道部运输局。

近期,交通部、铁道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联系人:交通部 李 健 010-65292747 65292222(传真)

lijian@moc.gov.cn

      铁道部 张翠兵 010-51844867 51845641(传真)

zcuib@163.com

  
  附件: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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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0日





文档附件:

1.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12/P020121211503411309155.doc
2.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12/P020121211503411296038.doc
3.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12/P02012121150341126908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