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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35:44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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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姬鹏飞           穆穆尼·杰尔马科

                        耶·阿达穆上尉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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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提供生产和服务,企业的管理者也将更多的时间放到纷繁复杂的生产和服务中去。但是,企业的生存又无时无刻不与法律联系到一起,而管理者又不可能因此再将自己塑造成为法律专家。因此,民营企业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始终是管理者头疼的事。笔者作为长期从事企业顾问的专业律师,就此谈谈几点看法。
首先,管理者和员工法律信仰的建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需要国民对这个国家的法律产生信仰,企业里的管理者和员工,也需要具有对法律的信仰。否则,管理者或者员工就有可能触犯法律,也使企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只有建立起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信仰,企业才不会触犯法律,才能不被法律惩罚。也只有企业所有管理者和员工的遵纪守法,才有可能不去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一个具有法律信仰的管理者或员工,也必定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忠实捍卫者。
其次,依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内部需要。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更是企业获得长足发展的有利保障。民营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家族模式发展起来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在这个时候,一套健全、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企业来讲是最为重要不过的了。而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最为重要。任何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都会因为与法律的抵触而最终丧失效用,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实践中常出现的企业管理制度不合法,导致员工很难遵守或不遵守,有的甚至被法院判决违法,影响了企业管理的正常进行以及管理的权威性。同时,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是避免企业经营风险的良好措施。
再次,防患于未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企业对外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解决起来往往大伤管理者的脑筋,处理不当甚至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其实,在这些纠纷当中,有很多是本来就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在合同订立以前,如果有自己的律师介入,很多纠纷和麻烦都是可以避免的。在我们服务的众多企业中,有一家特别知名的企业老总,他要求下属提交的每一份合同都必须先经法律顾问审查签字,否则我们认为提出的审查意见没有得到落实,他宁可不签这个合同。同样,很多美国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详细论证。因此,我们不难理解美国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或者WTO谈判时会为什么会听取律师们的意见。所以,防患于未然是我们避免权利被侵害的前提。
最后,及时、精准的进行诉讼,是捍卫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经营过程中,诉讼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懂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企业权益的管理者,不但能够保护自己的企业免受损失,也能够同时得到同行的尊重和认可。对于管理者来说,诉讼时效虽然已经不再是陌生的字眼,但是对于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都应该作好哪些准备工作,往往对企业权益的保护影响很大。事实也是这个道理,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未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诉讼后执行不了,也不能被称之为完美。所以,企业维权要及时,更要准确、到位,不给对方以任何可乘之机。
当然,以上有关企业员工培训、建章立制、经营管理和权利维护等诸多问题,专业律师当然是企业最好的选择。象会计师、工程师一样,让专业律师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去,将法律与管理结合到一起,无疑是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作者姓名:鞠文英;邮政编码:150080;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电子邮件:juwenying@163.com.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60号


现发布《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七月二日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报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材料,应当先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应当取得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处置方式和处置办法,市、县(市)政府批准时,同时由土地行政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在核定期限内施工,不得超面积占用土地。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不施工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重建、扩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