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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54:17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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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教育局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200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47号)和《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的通知》(科发函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战略科技专家和将帅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我院科技人才同世界顶尖科学家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前瞻科学思想和开拓新兴学科领域,提升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计划内容

第一条 每年邀请10名左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世界顶尖科学家到我院进行1~2周的学术访问。这些科学家应具有获得世界顶级科学奖(如诺贝尔奖、菲尔茨奖、沃尔夫数学奖、图灵奖、泰勒奖等)的潜力或已获得上述奖项并活跃在科学的最前沿。

第二条 由院组织来访科学家就学科前沿和发展态势作一场学术报告会,并授予其“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证书。

第三条 来访科学家应至少在我院两个地区的研究所进行访问,并开展深入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内容包括:主持跨学科或跨领域的研讨会,进行现场科研考察,与研究生座谈,对研究所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就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进行沟通,以及安排适当的文化活动等。访问内容主要以学术活动为主。

第四条 研究所与来访科学家所在学术科研机构达成并签署包含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内容的《合作协议书》,选派1-2名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人员到对方实验室(或单位)进行1-3个月的学术回访(可延长至6个月),并纳入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院长担任主席,主管人才工作的副院长、各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席,人事教育局、办公厅、综合计划局、国际合作局和各专业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各研究所负责推荐人选、与被邀请科学家联系和安排在国内的访问活动、与对方签订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协议及计划完成后提交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各研究所拟邀请人员进行通讯评议,产生拟邀请候选人;各专业局和各创新基地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我院重点发展方向、重要前沿领域以及重大项目部署和重要基地建设等,提出拟邀请的计划执行人选;由组委会终审确定计划执行人。

第八条 来访科学家的学术报告会由中国科学院主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研究所共同承办。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本计划的实施,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专项经费经组委会批准后,由院财政分别拨付到来访科学家邀请单位、院办公厅外事财务帐户、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第十一条 院支付来访科学家讲座酬金2000美元和公务舱往返国际机票费用(来访科学家可携带配偶)。此外,院支付科学家访问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以及学术活动等费用,总额不超过7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47号)和《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的通知》(科发函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名单
2、《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申请表》
3、《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执行报告》
4、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经费领取办法
5、合作协议书

人事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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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中央部署驻皖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及中介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资质等级,并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九条修改为:“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行署、省辖市”修改为“省辖市”。

  四、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资质的,可自行监理”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己盗窃应定何罪
——关键看犯罪行为是否侵害数个犯罪对象

作者:卢桂荣、林春艳、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未满14周岁,另行处理)于2003年9月先后盗窃港田10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元)、金舰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各一辆。事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王某知道了二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向二人索要金舰125摩托车,二人不舍得。后马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2003年10月的一天,二人盗窃一辆本田40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给马某某。马嫌车太大,怕惹麻烦,让王某某将车卖了给自己钱。王某某委托同村的杨某将该车代为销售,杨某在将车卖后尚未将钱给王某某时,几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其间,马某某在明知金舰125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销售,并从中获利。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代为销售金舰125摩托车的定性(销售赃物罪)没有争议,对其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已盗窃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马某某在知道王某某、王某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王某某、王某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对于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是共同犯罪,属于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马某某以告发、报警为由对王某某、王某相要挟,使二人产生恐惧心理,为自己盗窃摩托车。当王某某、王某为马某某盗窃本田400摩托车后,马某某又以车太大,惹眼,自己不敢骑为由,让王某某将车销赃后给自己钱。可以看出马某某的目的是借自己知道二人盗窃摩托车为由向二人索取好处,即给自己盗窃摩托车也行,给钱也行,把二人已经盗窃的摩托车给自己也行。且本案王某某等人已盗窃过两辆摩托车,王某某、王某盗窃该本田400摩托车并非一定就是受马某某指使所为。因此,马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对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一般而言,想象竞合犯的这一特征突出表现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本案中马某某在知道王某某、王某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他们为自己盗窃摩托车,且王某某、王某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对象——摩托车(被盗窃的本田400摩托车)和人(在被胁迫情况下去盗窃摩托车的王某某和王某),马某某既有指使他人去盗窃摩托车的犯罪故意,也有以告发他人相要挟而获取财物的犯罪故意,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想象竟合犯。这也是本案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应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对于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1)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有期徒刑;(2)盗窃罪认定犯罪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而敲诈勒索的数额起点是2000元;(3)具体到本案,若认定马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认定为敲诈未遂,而认定为盗窃,则既遂。并且有加重情节,即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对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因马某某还有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对马某某应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
四、处理结果
我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本案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杨某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