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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0:21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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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监发[2007]5号附件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7/bjf05a.doc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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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4 号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改善城市环境,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分车道、路肩、边沟、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街头空地、公交场站、公共广场、农贸市场;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人防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给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热供气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房管、城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或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条 委托拆迁的建设项目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标准应按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费的4%—5%,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各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时实施拆除。
第八条 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先予拨付30%的拆迁费,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1.5%的标准,先拨付30%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被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它构筑物)、评估金额等。
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按拆迁评估补偿金额3‰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附着物补偿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确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记载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认定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以评估后的房屋建设成本价为基础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被拆迁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条件由被拆迁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第十五条 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结合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附着物补偿价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其征地补偿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拆迁依法批准的经营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过渡费,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二)征地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装饰的部分;
(三)征地拆迁公告后,在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栽种的各种树木;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照本规定附件一、二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自搬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标准:
(一)1—7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
(二)8—15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仍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搬迁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树木补偿标准
二、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建城函[200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部决定在各省(区)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的活动。现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意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抓好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实事求是,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园林县城的申报审核和上报工作。今年,我部将首先命名一批县城为国家园林县城的示范县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2月1日之前,将申报国家园林县城(不超过1个)的材料报建设部。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1、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4、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

  5、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6、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100%和80%以上,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7、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8、县城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60%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9、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10、广场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立体绿化效果明显。

  11、县城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12、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1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8%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以上。

  14、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活动,获得省级园林县城称号2年以上。

  附件2:

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县城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县政府所在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

  二、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县城的评选每两年一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须在评选年的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

  三、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推荐国家园林县城的报告。

  (二)申报的县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音像材料。下列材料提供光盘: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情况汇报,县城现状图以及影像资料;

  2、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园林绿化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林县城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对本地区申报县城进行检查,并统一将检查通过的县城的材料按要求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每次申报的园林县城最多为3个。

  五、评审与命名

  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报送的园林县城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建设部命名并颁发奖牌。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建设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的,将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