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0:28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5号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洪湖生态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办发〔2005〕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洪湖湿地生态建设综合规划》和2005年4月1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在突出保护的前提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进行安置,以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安置对象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渔民:

  (一)2004年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有固定养殖水面,且直接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已按要求拆除养殖围网;

  (二)在湖上有单独的固定生活船只,1999年底以前全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全部劳力至今仍在船上居住生活;

  (三)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外无养殖水面,且在岸上未分配责任田(渔池),在保护区内有低矮围的除外;

  (四)1999年12月31日以前,公安机关为洪湖湿地保护区渔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登记簿》,为这次确定安置对象的必要依据。

  三、安置方式

  (一)对愿意离湖上岸自主择业的安置对象,经过批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给予船只补偿(每户认定座船一只,补偿5000元,认定行船一只,补偿1000元)和渔池建设补助费(每户6000元),离湖后不得再下湖从事养殖和其他渔业生产活动。

  (二)对不愿或不能离湖的安置对象,可到市洪湖湿地局指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每户安排20亩养殖水面(不含生活区),优先办理湖区捕捞许可证和其他产业从业许可证,同时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三)原来在核心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的安置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最多7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服从安置的安置对象,在安置工作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四、安置步骤

  (一)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解释湖区渔民安置政策,争取渔民对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两县市拆围指挥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湖区认真调查,并指导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填写渔民安置申请。安置对象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安置方式的选择、补偿要求及今后守约的承诺等。

  (三)由乡镇负责,严格按照安置对象的4个条件,对提出申请的渔民安置资格进行逐条核实,登记造册。对有疑问的对象要认真调查取证,确保准确无误后,以村、场为单位在渔民聚居地、交通要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派人到各村、场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安置对象,填写《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补偿申请表》或《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盖章、领导签字,经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核实报市洪湖湿地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根据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与安置对象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对在湖区安置的渔民由市洪湖湿地局给每户分配20亩养殖水面;对离湖上岸安置的,由县市拆围指挥部兑现补偿资金。

  五、标准养殖区的建设与管理

  (一)本着方便生产、便于管理和远离核心区、缓冲区的原则,在全湖划定5个养殖小区。洪湖市:官墩至蒋桩湖养殖小区、新咀至太马湖养殖小区、太马湖至坛子河养殖小区、洪狮至柳口养殖小区;监利县:古井坛至陈曹湾养殖小区。具体方位由市洪湖湿地局作固定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不得移动、损坏标识物。

  (二)本着方便、整齐、美观、便于管理的原则建设标准养殖区。标准养殖区分为生活区和养殖区,每个标准养殖区由两个生活区和两个养殖区组成,养殖区朝外,生活区朝内,两个生活区相连,自然形成一条河道。标准养殖区、生活座船呈直线排列,生活座船每5—10只可连成一片。单个养殖圈建设标准为:面积:20亩;形状:长方形,长200米,宽667米;养殖圈间距:33米;生活区宽度:60米(包括河道,两个生活区相连,共120米)。

  (三)标准养殖区由市洪湖湿地局在充分征求两县市意见后划定、分配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养殖区内以渔业养殖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六、组织领导

  成立荆州市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吴方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会林任副组长,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洪湖湿地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洪湖湿地局,市洪湖湿地局局长张和平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洪湖拆围渔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两县市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张榜公示、审查核实和安置实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湖区稳定。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资金衔接、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范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对在工作中发现营私舞弊、乱开口子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协调两县市公安部门,及时处理湖上发生的治安事件。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渔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湖区渔民来信、来访的回复、接待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市洪湖湿地局要在认真做好规划拟定、安置人员审核等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协调、督办和组织实施工作,以确保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孟村等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孟村等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40927  实施日期:20040927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孟村等六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5部自治县单行条例中的6项行政许可规定,分别由有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后,公布施行。
  上述行政许可废止后,各自治县要做好后续工作,搞好服务。鉴于清真食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孟村和大厂两个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行业自律和监督,保持清真食品市场正常秩序。
  附: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废止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例                    实施主体
  孟村回族自治县
  1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的审批  《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2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的年检  《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
  3    清真畜禽产品标牌、证明的审批    《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
  4    民族饰品特需黄金、白银的审批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
  5    民族饰品特需黄金等矿产品的审批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
  6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自治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5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国函字第1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进口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进口付汇业务操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但仍有极少数进口单位置办法规定于不顾,利用假单据骗购国家外汇。近期,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经过对报关单二次核

对发现一些进口单位以假进口报关单骗购外汇的行为,对此,总局已按办法将有关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广东、深圳、大连等分局亦通过“二次核对”等监管手段发现一些以假报关单骗购外汇情况。
通过核查,发现上述以假报关单骗汇的特征有:
1.多为内地代理进口,委托方多为沿海地区,有的购汇款项并非由委托方直接汇至代理方;
2.多采用一笔大额进口合同,分多次购付汇;
3.支付方式多为T/T;
4.委托方自行提货、报关;
5.进口报关单防伪标签、海关印章齐全、金额多在40万以上、50万以下,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为同一单位。
针对上述情况,为坚决打击不法单位骗购外汇行为,各级外汇局及有关银行应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外汇局应在做好内部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海关的配合,高质量地做好进口报关单“二次核对”、重点检查等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外汇局反映情况并向有关海关通报。
2.对经查实以假报关单骗购外汇的,外汇局应坚决按办法将违规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同时将案情移交查处部门处理。
3.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做好报关单防伪标签、海关验讫章的鉴别和“二次核对”工作。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坚决办理“二次核对”手续。对经海关鉴别为假单的,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以及时处理。
4.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促使进口单位珍惜自身信誉,按办法认真做好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核单据。



19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