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45:20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吴忠市上争项目和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分管投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综合权衡各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难易程度,对市直部门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任务、有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二类是承担其他管理职责、有争取项目和资金可能的部门;三类是党群口,无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

(三)市区各乡、镇。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自治区统筹资金及专项补助,国债及国债转贷、西部专项、以工代赈及政策性贷款等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经费和捐助:包括从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到的工作经费和用于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设备等。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年底对当年所争取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评认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三)表彰奖励。市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按照“确定基数、奖励增量”的原则,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不奖不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按照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条 计奖基数

以每年年初下达的上争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同时,年度综合考核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计奖比例

(一)部门分类计奖:一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8%进行奖励;二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三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2%进行奖励;

(二)市区各乡镇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

(三)各县(市、区)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5‰进行奖励;

(四)政策性银行贷款,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责任或奖励原则上按6:4比例分配,即牵头单位占60%,协助单位占4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8号),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网上视听节目的传播健康繁荣、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决定,广电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
  为使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决定联合成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派专人组成。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成立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地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治理工作的实施。
  二、加大打击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阶段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中治理工作任务是,重点清查网站有无播放非法视听节目和无版权视听节目、未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播放视听节目、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视听节目和宽带小区系统和用户日志记录留存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2003年度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集中治理时间是10月至12月。今后,除日常管理外,每年还将视情况安排一段集中治理期。各地广电、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网上播放视听节目业务的网站和宽带小区进行逐个排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单位自查、网上监控、群众举报、联合执法监察等措施,对各类违规问题坚决进行处理。
  三、常抓不懈,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列入每年日常工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具有反复性强、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要大力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15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33号令发布)等法规、规章以及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沟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工作。治理工作的进展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动态等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月10日前,要上报本地区今年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光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副组长:张新枫(公安部部长助理)
    田 进(国家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总编辑)
成 员:才 华(国家广电视总局社管司司长)
    李 昭(公安部十一局局长)
    罗建辉(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副司长)
    顾建国(公安部十一局副局长)
    魏党军(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网络传播处处长)
    钟 忠(公安部十一局一处副处长)
办公室主任:魏党军
办公室副主任:钟 忠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0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日,在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交通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等人员密集区进行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工程项目指挥部(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的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机制,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二、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应立即印发、张贴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资料和手册,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要加强各工点施工工人、技术与管理干部的卫生保健工作,工地办公室、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并组织人员集中定期消毒。根据实际情况,各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