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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7:10:21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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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总行建总函〔1997〕第490号《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通过我行电子汇划系统进行清算,现就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总行的会计处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每天上午12:00之前分别向财会部、资金计划部提供上一个营业日“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财会部在汇总表规定的起息日上午12:00之前,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填制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汇划摘要“结售汇资金清算”)和内部往来报单,委托总行营业部通过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保证人民币收付款项在起息日到达对
方帐户。总行财会部会计分录为:
1.总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贷: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2.总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贷: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二)分行的会计处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办理与总行之间结售汇业务的支行,下同)收到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的电传回执(300报单),据此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同时书面通知计划部门,据此掌握人民币资金动态。
1.分行国际业务部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国际业务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及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以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外汇买卖科目记帐凭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
款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2.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全国联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联行号的,可委托分行会计处或营业部办理结售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代理行会计部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汇划摘要为“结售汇资金清算”清算凭证,要立即将该款项划转国际业务部在本行的资金存放户。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电
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记帐凭证,并将电子汇划补充凭证通知联(划付业务时,用特种转帐凭证补制一联通知),交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会计分录:
借(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国际业务部存放户
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收到电子汇划补充记帐凭证通知联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填制一联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将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通知联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二、总行与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盘人民币资金清算(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分行可比照处理)
国际业务部对外汇交易中心平盘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由国际业务部向计划部门提供“外汇交易通知单”。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卖出人民币时填制划款通知单送财会部门,会计部门在起息日办理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保证划出的款项于起息日
到达对方帐户。买入人民币时,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填制一式四联外汇交易中心平盘业务核对通知(以下简称核对通知),一联由计划部留存,三联转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通知会计部门于起息日查收核对帐务。会计部门收到款项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
知核对无误后,一联作外汇买卖附件,另两联分别加盖款已收妥戳项记交资金计划部门和国际业务部。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一)卖出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根据计划部门划款通知单填制划款凭证并在起息日到人民银行办理划款(必须在起息日到达对方帐上),以人民银行回单作贷方记帐凭证,另加填的两联借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的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帐凭证)分别作外汇买卖、手续费支出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
录为:
借: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二)买入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取得人民银行回单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知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两联加盖款项收妥戳记分别通知资金计划和国际业务部门,以人民银行回单作借方记帐凭证,另加填借贷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帐凭证)分别作手续费支出、外汇买卖科目记
帐凭证,一联核对通知做外汇买卖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三、外汇买卖帐务核对
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每月向财会部提供一式两份“分行外汇买卖台帐余额核对表”,财会部门收到后应与外汇买卖帐户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分行外汇买卖台帐余额核对表”上注明核对相符字样,并在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国际业务部。日常国际业务部随时主动的与财会部电话核
对“外汇买卖”科目余额。核对中发现有误应立即查询,及时更正。
分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平盘交易人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对结售汇项下的外币和人民币资金清算进行配对核查,对起息日尚未清算的外币或人民币,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或财会部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为便于总行汇划清算资金,请各行在11月10日前将负责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名称、全国联行行号报总行,总行据以向各一级分行清算售汇资金。逾期不报的,总行将以各一级分行会计处或分行营业部作为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

附件:

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
编号:
------------------------------------
| 人民币金额 | |买入/卖出| |交易日| |
|---------|----|-----|----|---|----|
| 外 币 金 额 | |适用汇率 | |起息日| |
|----------------------------------|
| 请会计部门在起息日查收。 | 上述款项已于 月 日收妥。 |
| | |
| 计划部门签章: | 会计部门收妥后签章: |
------------------------------------
1.本核对通知一式四联由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签发,第一至三联转交会计部门,第四联留存。
2.会计部门款项收妥后,第一联作外汇买卖科目附件,第二联交计划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第三联退国际业务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
3.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必须按发生外汇平盘交易连续编号,不得跳号、重号,对于核对通知发生跳号、重号的,会计部门应立即查询。



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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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6月7日)


为配合国内血液制品生产整顿工作的进行,受我部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1992年以来对39家血液制品定点生产单位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等制品(包括低温乙醇法、利凡诺-低温乙醇结合法以及硫酸铵盐析法等工艺)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定。根据血液制
品定点生产单位整顿工作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对上述生产厂家各种血液制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统一核发生产批准文号,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血(包括人胎盘血)白蛋白,经检定产品合格的单位予以“卫药准字”生产批准文号(具体生产单位及文号详见附件),自1994年8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的生产批准文号。1992年(不含1992年)以前核发的人血白蛋白生产批准文号一律作废。1994年8月1日前
已在市场流通的标有老文号包装的制品用完为止。
经检定产品不合格的单位,可将自检合格的连续三批产品申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由中检所派员现场抽样,检定合格后由卫生部颁发生产批准文号。
二、利凡诺工艺制备的人血丙种球蛋白(肌肉注射用和静脉注射用),1992年前(不含1992年)核发了生产批准文号的,于1994年8月31日前将连续三批产品及其制检记录送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根据检定结果核发新的生产批准文号。
三、其它血液制品如凝血因子类等危险制品,在制品病毒灭活工艺未批准前不审理新产品。在《药品管理法》实行以前已由国家批准生产的产品,待加进病毒灭活工艺之后再核发新生产批准文号。为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这类制品当前仅可供临床抢救使用。
四、各单位生产的白蛋白、球蛋白启用新的批准文号后,其产品说明书和包装材料上均须标明该制品的生产工艺。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凡自今年8月1日起,白蛋白制品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以老文号包装出厂的制品一律按假药论处。
六、根据有关专家们的意见和部领导的指示,利凡诺生产工艺将于近年内予以淘汰,希各生产单位作好应变准备。



1994年6月7日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某种生理活性,其药效学试验必须充分证明较目前同类药物有明显优点或特点。
3.新化合物必须显示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试验)较同类药物为低或相当。其致突变(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者。
4.已知化合物发现新的药理活性者择优支持。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
5.工作已有一定积累或基础,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可望三、五年内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五月底。
第八条 每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同时申请项目不得多于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新药基金项目在聘请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全国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选聘,基金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的项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参照我国技术合同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订)。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承担单位对课题任务的完成负责,并保证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新药研究涉及多种学科。鼓励协作研究,协作者(单位)所需的研究经费,从申请单位获准的经费总额中划拨经费的使用以及与协作单位双方承担义务和成果分享问题由双方相应的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位可提取小于5%的管理经费。接收资助项目,每年要上报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不好,或实践证明由于选题不当等原因,确应停止研究的项目,经合同双方研究后停止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无故终止研究,应退还余款。若因失职造成者,应由申报单位负担风险赔偿费。若发现项目有异议时,资助方有权暂停资助直至问题澄清为止。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于当年开始,每年6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前提出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进度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助方有权了解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观察试验,查阅记录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写出论文,鉴定(或评议),编报经费开支总决算,将有关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技术资料将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药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如有可能投入生产开发为新产品者,应不公开发表以保护权益。如属于可以发表的内容,也需与资助单位协商,在确保专利权益前提下发表,并在文后注明本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利用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开发为商品并有经济效益时(包括专利转让),接受资助单位应偿还资助总额的保值金外,应对新药基金给予大力支持。具体金额可在新药批准临床后双方商定的给甲方用以补充新药基金,以扩大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药物的研究成果,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局级评奖,其中优秀成果将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条 新药研究成果,由乙方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奖励发明人员。国家医药管理局可协助安排推广和使用。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速新药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必要的国际合作。新药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国外研究费用应争取国外合作单位资助。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管理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不抄写,引用,外传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与新药化学结构式。违者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