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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2:48:44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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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4号



印发《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中医政策及“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为全市中医界树立一批热爱中医事业,表彰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中医师榜样,振兴发展我市中医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工作者,适用依本办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参加名中医师的评定。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名中医师评选工作。成立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管理评选专家库,对经评选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名中医师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局在每个评选年从设立潮州市名中医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同时负责对申报潮州市名中医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公示等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选委员会由9人组成,必须7人以上(含7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四第六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热爱中医事业,在我市中医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名望。

(二、)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包括中医临床教学工作)满20年(含20年)以上并取得的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或高级讲师等副高以上职称和主任中医师(包括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其中,副主任中医师和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高职称须受聘满五5年以上,截止时间为评选年度的12月31日)。

(三、)身体健康,出色完成岗位技术工作。

(四、)工作业绩显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有显著疗效。

(五、)在继承发展中医学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对某方面学说有较深造诣,有独特见解。,近五年来5年来,公开出版过医学专著或在省级及以上的医学杂志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论文21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的学术交流大会上宣读论文24篇以上;或在中医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获市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者(成果完成人奖励证书前三名前3名)。

第七条 虽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技能或在中医临床方面有杰出成就者,可破格授予。

第八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每4年评选一次,在评选年的1月至3月份进行。

六、为所在单位的中医领域学科带头人。

第五第九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个体医生可以自荐,连同申报材料于评选年的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2月10日将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5天;

(二)评选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领导小组根据评选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的结果,授予相应人员“潮州市名中医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法,被推荐人应经所在单位多数职工同意,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申报人业绩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名中医师推荐表》;

(三)个人职称、发表论文、受奖等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近期红底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第六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每五年评选一次。

第七第十一条 被评选为“潮州市名中医师”称号为终身荣誉,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潮州市名中医师为荣誉称号,不与工资挂钩。

的人员,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选委员会确认,由评选

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

书,同时通报终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丧失医德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市人民政府绶予荣誉证书和牌匾,并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潮州市名中医师为荣誉称号,不与工资挂钩。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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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部在2003年版《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2003年设计招标范本》)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设计招标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使用《公路设计招标标准文件》。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按照《公路设计招标标准文件》使用说明及注释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设计招标标准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设计招标范本》同时废止,之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可按《2003年设计招标范本》执行。
  《公路设计招标标准文件》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发布 公路 设计 招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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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5-15)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重新修订的《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5月15日
 

   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接待工作是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接待工作必须坚持增强开放意识、发挥窗口作用、广交各界朋友、积累关系资源、促进对外交流、振兴地方经济的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大局、方便工作、热情文明、节俭安全的原则。
一、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系统的处级以上领导,外省市地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二)自治区内各盟市,外省市地级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正副秘书长、办公厅(室)正副主任及其随行人员;
(三)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来我市考察、访问、公务往来的毗邻旗县、市(区)处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四)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来我市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团组及个人;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接待程序
凡属接待事宜,必须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分管接待工作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接待通知单》,市接待办凭通知单安排接待。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当日或次日补送《接待通知单》。
  三、接待标准
(一)伙食标准:
1、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部级领导,宴请标准每席(桌)为600—800元;以内蒙古产甲级烟酒为主,可根据具体情况上部分国产名烟、酒水。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70元。
2、接待国家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司(地)级领导,周边城市、友好城市(区)党政代表团组,应邀来我市洽谈投资合作的外商和国内重要客商,宴请标准每席(桌)400—500元,宴请使用内蒙古产甲级烟和地方产酒水。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60元。
3、接待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各盟市处级领导及其随行人员,自治区级各类检查团组等,宴请标准每席(桌)300—400元,使用内蒙古产甲级烟和地方产酒水。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50元。
(二)住宿标准
1、市接待办接待的宾客,一般安排在指定的宾馆住宿。
2、住宿标准:司(地)级以上领导安排高级套间,县处级及其以下安排标准间。凡经市接待办接待的宾客,由接待办负责到所住宾馆办理来店登记和离店退房手续。结算房费时可与所住宾馆协商,给予打折优惠。如报销确有困难,经负责对口接待的机关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批后,部分宿费由市接待办补贴。
四、迎送
一般接待任务由市接待办迎送,重要领导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市领导出面迎送时,分别报请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接待,不得重复宴请和层层宴请。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友邻地区的领导到对口单位和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或考察学习,由对口单位和部门接待。
(三)严格控制宴请陪餐人员,来客5人以下,陪客一般不超过3人;来宾10人以内,陪客一般不超过5人。陪餐人员由各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通知。
(四)改革就餐制度,提倡就餐形式多样化。根据就餐人数可采取共餐、分餐制或自助餐。人数较少时,可实行点菜,以地方风味为主。
(五)严格接待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接待办主任同意而自行安排接待的,接待办一律不予报销。
(六)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及随行人员因公外出或在外地举办接待、宴请等活动,其招待费或活动费用须经领导本人、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字后,由专项经费支付。
(七)接待办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财经纪律和各种手续,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加强内部管理,每年向各大班子报告开支情况,保证接待工作的正常运转。
(八)建立健全客史档案,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接待服务水平。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