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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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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扶持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等创业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 市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第五条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农牧局、审计局、就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实行担保中心考查、初审,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具有酒泉本地户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年龄在6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回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酒泉市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对当年不裁员、不减薪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上年裁员超过20人或裁员超过职工人数10%的企业,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额度

  第十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额度由市、县(市、区)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及用工人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30—60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60—100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5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200万元以内。
  第十二条 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持续经营能力、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应向市、县(市、区)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酒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担保中心经过实地考查,对贷款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推荐,经办银行给予核贷。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就业情况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社区和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四)有一名反担保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酒泉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应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酒泉市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经担保中心考查、初审后,提交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给予核贷。县(市、区)需要向市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照县(市、区)向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帐户注入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的数额,以1:5的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具体申贷程序由县(市、区)担保机构考察、初审后,推荐市担保中心按企业贷款程序放贷。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花名册;
  (五)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为招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十八条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市、县(市、区)担保中心分别在7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及审核工作。

  第五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九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条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给予同期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国家贴息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下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规定执行。对不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财政部门不再承担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不享受国家贴息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给予贴息。担保机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担保费,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担保费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时代收并划转财政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贷款后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了解贷款发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影响到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做到早知情、早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贷款企业每年要向担保中心报告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交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程序发放贷款或贷款条件把关不严、贷款资料审核不实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贷款人或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企业关闭破产确实无法收回贷款造成的损失,市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可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偿。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专户储存,加强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风险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的督查,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确认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主体资格,指导担保中心开展业务;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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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函


司办函[2003]第102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沪司发法制[2003])4号收悉。经司法部研究,答复如下: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律师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且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但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协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与司法考试制度关系的角度出发,我部正在研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改革问题,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目前处于暂停状态。鉴此,请你局向市政府反映,请求暂缓向社会公开此行政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东署[2007]44号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现将《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全区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区外招商项目落户到海东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型等项目及无偿援助、捐赠的项目。

(三)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会,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所奖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县负责补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区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对地区招商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从区外引进的招商项目属下列范畴的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凡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和技改的各类工业及高新技术类招商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自;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兼并、联合、购买区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业招商项目;

(八) 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争取的区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地产业政策、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区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区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项目)须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资产重组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协议(合同)内容要求的;

(六)投资类及资产重组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在地区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县及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个人另按第七条给予奖励。各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招商项目引资人(单位)的奖励,奖金由项目所在县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划分相应档次。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第六条(一)中的第3、4款执行。

(三)捐赠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金的程序如下:

(—)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领取并填写《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附表一),带下列材料到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和地区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奖励申请手续: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领取《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附表二),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和《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县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县申请上报当年度奖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 提供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还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区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地区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基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地区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地区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获奖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凡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考核认定,待项目峻工及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招商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奖金,确保奖金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奖励事宜并及时足额兑现奖金,若不及时足额兑现,引资人(单位)可向省、地县相关部门反映,地区财政局可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招商局和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